admin 發表於 2023-3-2 13:56:17

仿冒“迪卡侬”特有装潢構成不正當竞争,判赔200万

我國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划定的混同、误認,是指足以使相干公家對商品的来历發生误認,包含误認為與知名商品的谋划者具备许可以使用、联系關系企業瓜葛等特定接洽。

本案中,因為迪卡侬公司利用的装璜的总體形象具备區分商品来历的顯著特性,奥库公司在門店利用的装璜與迪卡侬公司特有装璜在視觉上很是類似。

别的,奥库公司在其官網颁發多篇文章,称奥库是活動户外品牌加盟范畴的“迪卡侬”“加盟奥库,做中國的迪卡侬”“奥库户外活動超市,中國的迪卡侬”等等。是以,即便两邊的門店存在代价、质量、消费条理等方面的差别和門店招牌、牌号分歧等身分,仍會使相干公家發生混同、误認。

案号:(2021)皖民终147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戴卡特隆(DECATHLON)因與被上诉人福建奥库活動用品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奥库公司)、王子,一审原告迪卡侬(上海)護髮產品,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如下简称迪卡侬公司)不合法竞争胶葛一案,不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初110号民事裁决,向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核心及法院概念:

奥库公司在其谋划的門店利用涉案装璜是不是组成對戴卡特隆(DECATHLON)的不合法竞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划定,谋划者不得施行以下混同举動,惹人误認為是别人商品或與别人存在特定接洽:

(一)私行利用與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璜等不异或類似的標识。奥库公司的案涉举動是不是组成私行利用别人有必定影响的辦事装璜,應從如下几個维度予以考量:

1.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是不是属于反不合法竞争法所庇护的有必定影响力的装璜。
  起首,關于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的影响力。

按照一审查明的究竟,2003年9月,戴卡特隆(DECATHLON)在上海市建立了迪卡侬(上海)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并在中國開設第一家門店。截至今朝,戴卡特隆(DECATHLON)在中國開設了数百家門店,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杰出的荣誉。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装璜元素涵盖:一是店面总體装修和装潢气概;二是店内各種代价牌;三是產物海报。

二审法院認為,反不合法竞争法對商品和辦事包装装璜“必定影响力”的请求應以可以或许在相干公家的認知中起到辨認商品和辦事来历的感化為限。

本案中,斟酌到戴卡特隆(DECATHLON)進入中國市場的時候,迪卡侬品牌在中國區域的谋划范围、鼓吹時候和影响力等,理當認定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已具有了反不合法竞争法所请求的“必定影响力”。

其次,關于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的特有性。
  按照一审查明的究竟,戴卡特隆(DECATHLON)在中國開設的門店店面利用蓝色布景框配白色英文字體“DECAGHLON”,或采纳白色布景框配蓝色英文字體“DECAGHLON”,在上述牌号中参加中文白色“迪卡侬”配蓝色布景,或采纳白底配蓝色中文“迪卡侬”,標识有横版和竖版,部門店面標识下方標有“活動專業超市”字样。其立面“告白画”、PLV海报、“首推价”代价牌、產物描写牌、试鞋镜、活動海报、活動小人贴画和貨架均形成為了怪异的气概和特色,且在分歧的店面之間同一合用,相對于来讲具备同一性。
  奥库公司辩称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大量利用行業通用元素,不具备特有性。經查,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不管是总體气概仍是细節元素的拔取,其组成要素在文字、圖形、色采、外形、巨细等方面的分列组合具备怪异性,店面装璜总體气概顯現极简工業風,其海报、代价牌貨架和基准色等均表現設計者独占的設計理念,形成為了顯著的总體形象,且與辦事的功效性無關。

该装璜颠末戴卡特隆(DECATHLON)长時候利用和大量鼓吹,已足以使相干公家将上述包装、装璜的总體形象與戴卡特隆(DECATHLON)谋划的迪卡侬門店接洽起来,具备辨認其辦事来历的感化,理當属于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所庇护的独有的包装、装璜。

奥库公司固然举证某些元素在超市行業中已有利用,但其實不能证實由這些元素構成的总體已被同業業其他谋划者遍及利用,故奥库公司的上述辩护来由不克不及建立,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2.奥库公司門店利用的装璜是不是與戴卡特隆(DECATHLON)哀求庇护的店面装璜组成類似
  按照本案查明的究竟,可以認定二者的装璜不管是总體气概仍是细節元素的拔取,重要包含立面告白画、海报和活動小人等细節均存在诸多類似的地方,相干公家施以一般注重力不易注重到二者之間的差别,理當認定二者的装璜组成類似。
  奥库公司辩称,戴卡特隆(DECATHLON)所做的比對因此王子谋划的門店為根本,而王子谋划的涉案門店系迪卡侬公司在撤除其認為有辨認度的標识後自動關門器,交付给阛阓利用,不克不及作為認定奥库公司存在不合法竞争举動的根据。

對此,二审法院認為,王子提交的加盟合同及奥库公司报告的加盟政策均表白,奥库公司賣力門店的同一装修,供给店肆内貨架、標识及道具等物料,對未按同一形象装修的店肆設置了赏罚性条目,是以即使王子谋划的門店曾經過迪卡侬公司谋划,并遗留了部門装璜,奥库公司亦理當告诉王子對装璜中可能侵权的元素予以断根。

别的,按照現有证据,其實不能确認被控侵权的元素是不是為迪卡侬公司所遗留。奥库公司還称,其其實不賣力所有加盟門店作同一装修,但该报告與王子提交的加盟合同记录不符,也不合适连锁加盟企業對加盟店肆同一辦理的行業老例。

奥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實该究竟,應承當举证不克不及的法令後果。二审法院對奥库公司的上述辩护来由不予采信。

3.關于奥库公司利用涉案装璜是不是會造成相干公家的误認和混同。
  分歧谋划者之間互相進修、鉴戒,并在此根本长進行立异設計,構成有较着區分各自商品和辦事的包装、装璜,這類作法是市場谋划和竞争的必定请求。

就本案而言,奥库公司可以充實操纵“活動超市”装璜設計中的通用要素,自由設計與别人在先利用的特有装璜具备较着區此外包装、装璜。可是,對别人具备辨認商品来历意义的特有包装、装璜,则不克不及作足以引發市場混同、误認的周全仿照,不然就會组成不合法的市場竞争。

我國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划定的混同、误認,是指足以使相干公家對商品的来历發生误認,包含误認為與知名商品的谋划者具备许可以使用、联系關系企業瓜葛等特定接洽。

本案中,因為迪卡侬公司利用的装璜的总體形象具备區分商品来历的顯著特性,奥库公司在門店利用的装璜與迪卡侬公司特有装璜在視觉上很是類似。

别的,奥库公司在其官網颁發多篇文章,称奥库是活動户外品牌加盟范畴的“迪卡侬”“加盟奥库,做中國的迪卡侬”“奥库户外活動超市,中國的迪卡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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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即便两邊的門店存在代价、质量、消费条理等方面的差别和門店招牌、牌号分歧等身分,仍难免使相干公家易于误認二者之間存在某種經濟上的接洽。

据此,一审法院關于本案類似装璜不會组成相干公家混同、误認的認定毛病,二审法院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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